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与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6177号
原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南桥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郝蕴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北京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芳,北京那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九号楼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安利丰公司)与被告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口良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建荣、张彩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安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异口良食公司支付货款2 057 241.38元、仓储费44 028.2元,共计
2 101 269.58元。2.异口良食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异口良食公司欠付的各期仓储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6655.46元(以17 313.1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为5193.93元;以765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为1109.64元;以13 93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为69.65元;以513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为282.24元);3.异口良食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月利率0.5%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26 018.48元。以异口良食公司欠付的各期货款为基数,总计为:25 792.19元;(以319
215.5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为8574.13元;以243
319.1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为5294.62元;以288
11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为4751.04元;以312
89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为3563.83元;以438
314.9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为2757元;以455
384.5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为851.57元)。以异口良食公司欠付的各期仓储费为基数,总计为226.29元(以17 313.1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为176.60元;以765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为37.73元;以13 93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为2.37元;以513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为9.6元);4.异口良食公司支付康安利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407元、律师费3万元;5.***对异口良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异口良食公司向康安利丰公司采购蔬菜,双方签订了2020蔬菜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甲方自收到乙方发票后,应于当月25日前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同日,异口良食公司与康安利丰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2020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委托合同,委托销售分公司提供仓储保管、配送等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运输费:北京市内配送价格为150元/门店/天,以冷藏车为准,辅以其他客户冷藏车辆共配,发票为10%的增值税发票。结算方式为:双方对上月仓储物流费用结算表确认无误或经双方确认修改调整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因异口良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2020年12月12日,异口良食公司就拖欠货款及仓储费问题出具了付款计划书。2021年年初,康安利丰公司与异口良食公司续签了2021蔬菜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同期,异口良食公司与销售分公司续签了2021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但之后异口良食公司仍在持续拖欠合同价款。2021年4月19日,异口良食公司再次就拖欠货款及仓储费等问题出具了付款计划书二,约定“同意向康安利丰公司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实际占用资金期间(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至实际还款日的期间)按照月0.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之后,异口良食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尚欠货款2 057
241.38元、仓储费44 028.2元,自合同签订后,异口良食公司一直未支付运输费,并在2021年5月初核对4月的运输费用时,异口良食公司对该项费用不认可,并拒绝支付。销售分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就运输费用向异口良食公司发函沟通,后未取得反馈结果。至今,异口良食公司尚欠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运输费共计807 150元。2021年8月11日,康安利丰公司、销售分公司与***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2020蔬菜采购合同、2020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委托合同、2021蔬菜采购合同、2021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委托合同、付款计划书、付款计划书二及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均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最高债权额为400万元整,在最高债权额内,不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在主债权区确定之日,***对依据该最高额债权额确定的所有主合同、付款计划书项对应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仓储费、运输费、资金占用费、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异口良食公司未偿还欠款,依据该保证合同,现请求***对异口良食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8月20日,康安利丰公司向异口良食公司邮寄律师函,通知上述合同自律师函发出之日解除,并要求异口良食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至今,异口良食公司和***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康安利丰公司诉至法院。
异口良食公司、***辩称,认可尚欠康安利丰公司货款2 057 241.38元、仓储费44 028.2元。关于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从未确认该费用,且日利率0.5%不符合国家最高限制规定。同意第3项诉讼请求。关于第4项诉讼请求,康安利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应由异口良食公司承担该费用,异口良食公司也从未确认承担该费用。关于第5项诉讼请求,***在康安利丰公司威胁停止合作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不知情该合同的相关风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日,甲方异口良食公司与乙方康安利丰公司签订蔬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2020蔬菜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乙方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为甲方供应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及包装,及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产品有关的辅助服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需提供采购订单,乙方按照甲方的订单供货,双方之间因订单履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全部事宜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协商时间向乙方发出订单,约定品名、具体数量、交付日期、交货地址等内容,一旦乙方接受订单,则订单对甲乙双方产生的约束力,双方不得随意进行更改,如一方确有必要对订单进行修改的,需经过对方同意确认,如乙方未能在收到订单后三小时内书面告知拒绝甲方订单,则视为乙方接受该订单;乙方接受订单后,如市场没有供货或者质量太差无法使用的产品,乙方应立即与甲方沟通,确定所替换的蔬菜品种和数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生产、交货,鉴于不同产品的特殊性,具体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参见商业性条款和订单;双方根据沟通采用月报价方式,乙方将产品报价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下达供货订单;账期月结,双方每月月初对上个月账单进行核对,乙方所提供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发票后,应于当月25日前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乙方在接受甲方订单后,应按甲方订单内容及本合同约定,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甲方订单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在冷藏冷冻条件下储存和运输的商品,乙方应保证其运输车辆符合储运温度条件;甲方代表将在甲方订单指定地点,通过签名或盖章的方式,确认产品收讫;甲方未按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追讨货款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司法成本);
同日,甲方异口良食公司与乙方康安利丰公司签订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委托合同(以下简称2020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主要内容:业务合作范围:本合同项下合作内容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物流配送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乙方进行保管存储、物流配送等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甲方租用乙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仓储场地、分拣场地,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物流保管配送服务;物流仓储保管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保管,日常盘点等服务;物流配送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每日配送需求,为甲方各门店配送指定货品;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的,如打码、更换包装、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就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货物范围为甲方营业门店菜品所需物料类产品,不含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规定的违禁品,双方确认货物所有权完全归甲方所有;双方义务:甲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各门店次日配送需求单;甲方门店接收并确认货品后,已接收货品得到灭失、损坏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货品的购买和筛选,并交到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如增加或减少配送地点,应提前14天告知乙方;产品出入库管理:甲乙双方需指定专人为业务联系人,负责产品管理及库存数量、出入库数量核对;业务联系人如有变更双方需以书面形式提前3日通知对方;甲方入库后的货品由乙方代管,乙方定期指定人员发送出库明细信息至“微信出入库”群,每月月初5日内乙方与甲方核对上月商品出入库明细,乙方在每月月初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出入库明细清单以及库存情况明细表,双方对相关数据有争议的,乙方负有说明和举证责任;服务费用及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本业务相关的报价涵盖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费用组成:仓储价格:以每日实际在库板位数计算,板位参数为1*1.2*1.6米,每个板位不超过3个SKU,发票为10%的增值税发票,费用为常温仓2.5元每托盘每天,冷藏仓3.5元每托盘每天,冷冻仓4元每托盘每天;库内操作费:以实际每天出库数计算,整箱为1.2元每箱,拆箱为0.5元每袋,其中装卸费为50元每吨,含定存计划服务,发票为10%的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北京市内配送价格为150元每门店每天,以冷藏车为准,辅以其他客户冷藏车辆共配,发票为10%增值税发票;系统费用:需要开发的以实际发生和双方协商为准,不发生不收取;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月初5日内将上月发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具发票,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仓储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或经双方确认修改调整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总额=甲方应付当期服务费总金额*0.1%*逾期天数;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等。
后,甲方异口良食公司与乙方康安利丰公司签订2021蔬菜采购合同、2021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内容分别同2020蔬菜采购合同、2020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
康安利丰公司主张上述每年的蔬菜采购合同与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是同时签订的,双方自2018年开始发生往来;异口良食公司主张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是补签的,双方约自2017年开始发生往来。
双方均认可上述蔬菜采购合同向下所购买的蔬菜由康安利丰公司免费负责运输、保管,不产生运输、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上述蔬菜采购合同项下异口良食公司尚欠的蔬菜货款金额无异议;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项下标的物为异口良食公司从案外人处购买的餐具、清洁用品、消毒用品、速食、半成品、干货等,即蔬菜外的物料;对异口良食公司尚欠的仓储费、保管费金额无异议。
2020年12月12日,异口良食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根据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因异口良食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截至2020年12月12日,异口良食公司对康安利丰公司欠款总金额为1 385 401.94元,剩余货款按75天账期进行结算;附有未回款明细(各门店各月份的货款、仓储费);异口良食公司分四次最终于2021年3月15日前付清等。
2021年4月19日,异口良食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二,主要内容:截至2021年4月6日,异口良食公司尚欠 1
489 215.57元,将分10次最终于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如异口良食公司流动资金充足,可提前向康安利丰公司还款;基于异口良食公司占用了康安利丰公司资金,因此异口良食公司同意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实际占用资金期间(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至实际还款日的期间)按照每月0.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于2021年年底一次性结算;还款计划之外发生的货款、仓储费,账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21年8月19日,康安利丰公司、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鉴于双方签订上述4份合同及异口良食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等,***在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债权人与异口良食公司发生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仓储费、运输费、资金占用费、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均已届满之日起三年等。
***认可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但主张系受到胁迫所签。
2021年8月17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受托向异口良食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截至2021年7月31日,异口良食公司未付货款、仓储费等已远超过200万元,其中按合同约定已逾期付款金额达1 626 822.64元。
双方均认可自2021年9月之后,双方未再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
康安利丰公司主张因本案,其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提交了相应的发票。
本案审理过程中,康安利丰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审查后,出具了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康安利丰公司支付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同时康安利丰公司主张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全保险费2407元,并提交了相应发票。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2020蔬菜采购合同、2020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2021蔬菜采购合同、2021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真实性。本院依法审查,认为上述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就上述蔬菜采购合同项下,异口良食公司尚欠康安利丰公司的货款金额及资金占用费;就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项下,异口良食公司尚欠康安利丰公司的仓储费金额资金占用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第2项诉讼请求,康安利丰公司主张的该项违约金即异口良食公司欠付仓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为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在涉案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总额=甲方应付当期服务费总金额*0.1%*逾期天数”。首先,被告抗辩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其次,双方在付款计划书(二)中形成新的一致意见,即双方明确对异口良食公司尚欠的货款、仓储费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实际占用资金期间(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至实际还款日的期间)按照每月0.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上述付款计划书内的尚欠款项及该付款计划书外发生的欠付货款、仓储费,以该付款计划书中的相关约定标准确定资金占用费为宜,故对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4项诉讼请求,双方在涉案2份蔬菜采购合同中均约定了“甲方未按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追讨货款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司法成本)”,在涉案仓储物流保管配送合同中约定“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对于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属康安利丰公司因异口良食公司违约付款而依法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本院依法确定双方负担情况。
关于第5项诉讼请求,康安利丰公司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主张其受到胁迫,该合同应予撤销,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应依相关约定对异口良食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康安利丰公司的该项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货款2 057 241.38元、仓储费44 028.2元,以上共计2 101 269.58元;
二、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26 018.48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2 101 269.5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
三、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2407元、律师费3万元;
四、***对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 170.8元,由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承担52.8元(已交纳),由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4 1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孟雨琦
书  记  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