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与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6177号之四
原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南桥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郝蕴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北京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芳,北京那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九号楼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异口良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