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2执184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南桥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郝蕴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11幢5层520室。

法定代表人韩东。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 3 030 804.96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经核实,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实际经营;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韩东采取拘留措施;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法定代表人韩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及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春
审  判  员   黄建平
审  判  员   许 波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