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0350号
原告:北京丽琳腾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9号楼1层111。
法定代表人:周涤非。
被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南桥东400米路南-01.
负责人:郭星辉。
被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南桥东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郝蕴祥。
原告北京丽琳腾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康安利丰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丽琳腾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丽琳腾非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丽琳腾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北京丽琳腾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