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1执16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屋工业路40号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PFE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法丞汇俊(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隆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西六路6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4477841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隆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穗仲案字第1095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隆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货款741122元、违约金50542.60元、保险费1500元、保全费4635.82元,仲裁费22467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一)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共计53430.34元,扣除执行费701.46元,余款52728.88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村××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7××**的车辆档案、被执行人广东隆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8××**、粤S5××**、粤SB××**、粤S3××**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均为两年。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于2022年7月10日依法委托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6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