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广东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8716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729,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212,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东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博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俊达
书 记 员 刘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