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2704号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25元,减半收取14012.5元,由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8025元,退还其1401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