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民终1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奇正商业步行街*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82391534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上诉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4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4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高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退还上诉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