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张掖市新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4号楼(**)混凝土款387932.5元,5号楼(***)混凝土款418015元;若逾期,4号楼(**)以本金429281元按每月每万元200元承担13个月利息111613元,5号楼(***)以本金458335元按每月每万元200元承担13个月利息119167元。二、本案受理费15994元,减半收取7997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284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送达。 2.2019年3月8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2019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5.被执行人张掖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6.2019年11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44724.5元,执行费12847元,案件款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