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民初904号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高台县。 被告:***,男,约45岁,住高台县城关镇。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商品混凝土)2905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9588.15元(自2014年11月至2020年5月),合计38643.55元;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766元,退还其76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