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4民初902号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奇正步行街1号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82391534E。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南华镇胜利村一社。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被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进行了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核查该被告不在其住所居住生活,不能确定该被告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899元,退还其189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