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4民初902号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奇正步行街1号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82391534E。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南华镇胜利村一社。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被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进行了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核查该被告不在其住所居住生活,不能确定该被告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899元,退还其189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