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24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第三人: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8239153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民初249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偿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1069元。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1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83000元,执行费1145元。由三方进行债权转让,被执行人**偿还的84145元由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偿还,二、**对被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的84145元作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款及执行费84145元,由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前履行案件款40000元,于2024年2月6日前将剩余的案件款全部偿还完毕。若不能按时履行,则将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4执618号的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