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9414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66号附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1801Q。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