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9414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66号附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1801Q。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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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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