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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01号 原告: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