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01号
原告: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