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9591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上诉人武汉中舟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双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1民终95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1民终95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武汉双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武汉中舟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