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陈某某,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7355号
原告:贾某某,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2024年11月12日,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按40%计收1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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