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设计分公司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设计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某某普水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财保248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设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B座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普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镇江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设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普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普水务有限公司在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康分社开设的账号×××中的26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2018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普水务有限公司在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康分社开设的账号×××中的2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设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