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雅安恒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02民初1391号 原告:雅安恒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街道皇茶大道中段吉祥路1号4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恒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雅安恒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恒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