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财保160号 申请人:安徽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黄金广场6栋701-707室,统一社信用代码91340104MA2TWYBT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65号源创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号楼5层,统一社信用代码9134060009552422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376元(银行账户:130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该申请由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明月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376元(银行账户:130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淮海路支行),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636元,由申请人安徽德塔森特数据技术有限 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