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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52号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472139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振宁路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06436B。
法定代表人:涂汇溪,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的《产品购销合同书》系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八条“争议解决”属于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免除了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任并且限制了上诉人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被上诉人也没有就争议进行过协商,直接起诉,已严重违反上述争议解决的明确约定。本案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系厦门市思明区“会展片区道路市政设施提升改造工程Ⅱ标段”工程,属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不利于本案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没有免除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任并且限制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权利的情形,合法有效。因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