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2民初2989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长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2025年4月17日,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