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03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1654941X,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21303109T,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夹港南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勤公司)、被告双勤公司反诉原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被告双勤公司均已于2020年11月2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被告双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31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51元,由被告江苏双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