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600号
原告:岳阳市永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亚华市场D3栋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060978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1654941X。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
原告岳阳市永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市永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永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永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942.7元,减半收取471.35元,由原告岳阳市永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