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03民初58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
原告:***,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1654941X。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支持将被告欠我方的到期,涂装油漆款支付给我方。具体金额769702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30天账期合同,在无任何合同内正当理由情况下,长期的超期拖欠我方的涂装油漆款,多次协商未果,导致我方人员工资和材料欠款无法支付。
被告***鼎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生成往来合作关系,被告向原告开具劳务费发票共计945074元。由于其价格在定价过程中稍显偏高,原告在合作期往来付款中提及每付一笔款或按当笔付款金额给予5%的折让。由此,被告申请将原告所申述金额769702元按上述折让比例5%抵减后核计应付款金额为731216.9元。被告申请以此金额拟按如下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申诉款项:1、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2、余下部分631216.9元从2022年4月起,每月30日前付8万元,截止至2022年10月付足56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付71216.9元;3、同意支付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自2018年至2021年间,原告**、***与被告***鼎公司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原告既为被告提供油漆材料,又为被告提供涂装劳务服务。2020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外协喷漆框架合同)》,约定油漆材料费以及涂装劳务费的价格,付款期为月结30天。原告与被告合作的四年期间,原告**收取被告支付的定作款82176元,原告***收取被告支付的定作款175372元,合计257548元。庭审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经被告签收确认的账目发票,以及开票依据即施工凭证和签收单等证据材料,原、被告对所欠货款进行核对结算,最后得出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总金额为769702元,双方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定作义务,并交付定作物,被告在收取定作物后,未支付相应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到期定作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所欠定作款7697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7.02元,减半收取5748.51元,由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匀
书 记 员 ***
附:1、本院执行账户:
户名:**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
账号:8015××××0007
2、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