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613号之一
原告:湖南国旺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藕塘区仓库。
法定代表人:曾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
原告湖南国旺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国旺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国旺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