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钟鼎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1654941X。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30338.25元,以及差旅费862.9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30338.25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8个月失业保险金12320元;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激励奖励100000元;5.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6年5月28日至2019年9月11日的社会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9月止一直在被告处从事技术工作,每月工资10112.75元。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从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并且还拖欠工资,原告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岳阳市劳动认识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3日开庭后一直未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路,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起一直在注册地经营、办公。**诉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注册地的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岳阳县人民法院既不是原告公民户口所在地,也不是原告现住所地,因此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本案被告公司注册地是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是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经查,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路所在地属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