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钟鼎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3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