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路。
法定代表人:游述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鼎热工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3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