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润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5449号
原告:南京润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科技创业园龙西大楼。
法定代表人:陶圣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蟠龙组黄村**。
法定代表人:宋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官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陶绪发,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绪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为981.5元,由原告南京润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洋
书 记 员  王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