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903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368号金海棠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