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3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69215442t。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其支付16.4127万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其支付18.759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18.7592万元且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同肖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周建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垚
书 记 员 李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