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7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周,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0114136XB。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龙,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任亚辉,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任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原审以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
二、退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薛金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