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再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11民再3号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落款处“审判员刘学超”补正为:“审判长刘学超人民陪审员魏瑞平人民陪审员王生银”。
审 判 长 刘学超
人民陪审员 魏瑞平
人民陪审员 王生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