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再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11民再3号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落款处“审判员刘学超”补正为:“审判长刘学超人民陪审员魏瑞平人民陪审员王生银”。

审 判 长  刘学超

人民陪审员  魏瑞平

人民陪审员  王生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