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再3号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再审申请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0114136XB。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再审被申请人):任亚辉,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亚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