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0114136XB。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磊,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150元。

审 判 员  石国志

人民陪审员  牛瑞兰

人民陪审员  魏瑞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