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0114136XB。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磊,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150元。
审 判 员 石国志
人民陪审员 牛瑞兰
人民陪审员 魏瑞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