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91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男,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锦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