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276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江西禾天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NR3W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禾天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斌
审 判 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