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404执异18号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滕州市中央城C区。
被申请人: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磅山区山东头路58号1号楼901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公路和地方铁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分立后新设的法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关于对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在建和巳完成工程业绩申请的批复》记载,鉴于鲁建集团重组分立时,有关资质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巳转至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故申请执行人***现请求追加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虽然跟鲁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鲁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中止施工,将工程移植给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债务应当由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裁定如下:
追加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鲁0404执869号案件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