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81民初3449号
原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东段春天国际****。
负责人:欧阳修文,组长。
被告: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三村福寿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明,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接收、递交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参加诉讼、同意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叶敏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