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1346号
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北侧4-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存款,冻结限额834197.94元。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冻结限额834197.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保全费4691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