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1346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北侧4-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2元减半收取6071元,保全费4691元,合计10762元,由原告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