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13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北侧4-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苏0722民初11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冻结限额834197.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云港亿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834197.94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禹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834197.9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