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华乐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孟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孟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