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429号 原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MA1MBB1643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103号双桥商务广场A区3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081328082Y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孟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吾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计3434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