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药医工(广东)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4民初13133号之一 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道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2807房自编A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7216808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医工(广东)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26号之三(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TED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宝山区友谊路街道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880号B2栋2层S-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GE9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医工(广东)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药医工(广东)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药医工(广东)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药医工(广东)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