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14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