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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小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29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一审被告:檀某,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上诉人A公司为与被上诉人B公司、一审被告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经查,A公司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5日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A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