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977号
原告:哈密市登高电梯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八一路哈钢底商楼II型2号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931030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前进大道2178号院上海新城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9550883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密市登高电梯维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哈密市登高电梯维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登高电梯维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登高电梯维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哈密市登高电梯维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