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光辉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光辉建筑材料租赁站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六盘水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光辉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经营者:***,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