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财产保全执行审查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3)黔0221执保391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建安管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1年10月2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保全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共2908123元,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照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221民初35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7月12日对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已冻结2908元。 至此,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