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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浩隆租赁站、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825民初67号之四 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浩隆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02MA0QR7KR5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团,系***妻子。 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1723XX。 法定代表人:路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葫芦岛市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巴塞罗娜风情第58栋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112BXA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浩隆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浩隆租赁站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浩隆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浩隆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